为深入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高质量发展,充分发挥学业导师在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引领作用,促进学生自主学习与导师指导相结合,培养具有创新精神、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应用型人才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指导思想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坚持“以本为本”,推进“四个回归”,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,落实成果导向教育教学理念,激发教师育人内生动力,提升教师育人能力,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,注重学生个性发展,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推动学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。
二、主要目标
强化教师育人功能,帮助学生制订更具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和学业生涯规划,明确学业方向和人生目标,通过课程学习指导、学生参与课题研究、社会实践和学科竞赛等途径,提高学 生专业素养和创新创业能力;建立新型师生关系,以学生为主体,发挥专业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,倡导自主性学习;注重心理健康教育指导,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;推动思政教育与专业教育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、共性教育与个性教育相结合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,形成三全育人的良好氛围。
三、任职条件
(一)政治立场坚定,治学严谨,为人师表,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,关心学生成人成长成才。
(二)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,熟悉专业培养目标、教学计划、课程设置和专业社会需求,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教科研能力。
(三)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的我校在职教师。
四、工作职责
(一)指导学生制定并实施学业规划。根据学生学习基础、人生追求和个性特点,指导学生确定学业规划、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,帮助学生确立深造、就业或创业的发展目标,并指导学生逐步实施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。
(二)注重学生品德与心理健康教育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关心学生思想进步,注重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,着力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。
(三)做好学生专业教育。针对学科、专业发展趋势,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培养目标、教学计划、课程设置以及毕业要求、就业去向等,培养学生专业学习兴趣与专业发展自信心。
(四)指导学生专业发展。根据学生学习基础、能力素质和个性特点,结合社会需求,引导学生明确专业发展方向,指导学生开展专业实习、专业实践、毕业论文(设计)等。
(五)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发展和素质拓展训练。引导并帮助学生积极参与学科竞赛活动、创新创业训练、创业实践活动等,提高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素养。鼓励学业导师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参与自己的课题研究
(六)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学生。帮助学习出现问题的学生寻找努力方向,提出改进措施;对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给予帮助,制定课程重修计划,落实学业帮扶措施。
五、遴选与聘任
(一)符合学业导师任职条件的教师均可担任学业导师,由各院系聘任,报教务部备案。
(二)各院系可以从本单位在职教师中选聘学业导师,也可以从校内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兼职学业导师。跨单位选聘,需经聘用教师所在单位同意。符合任职资格的在职专任教师必须承担学业导师工作。
(三)学业导师的选聘在新生报到后一个月内进行,学业导师指导学生的数量原则上每名学业导师不少于 10 人,不超过20 人,聘期四年。具体分配方式和分配数量由各院系根据实际进行确定。
(四)聘任后原则上不予调整,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,需提交书面申请,所属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备案。
六、管理与考核
(一)各教学单位要从本单位的专业特点、师资力量、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,建立健全学业导师制的规章制度、工作规范和实施细则,并抓好学业导师制工作的具体落实。
(二)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,注重采用多种途径加强学生学业的过程指导。每学期定期集中指导至少 2 次,每月“一对一”交流不少于 2 次。学业导师每次指导后须在《学业导师工作记录表》上记载,以便工作考核。
(三)学业导师的指导工作每年度考核一次,由各院系组织实施。考核由学生评价(30%)、指导情况检查(40%)和院系评价(30%)三部分构成,考核等级分为优秀、合格和不合格,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15%。考核结果报教务部备案。
(四)学业导师的指导工作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,每人每学期折算1个标准学时,每年度统计一次,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可全额计入教学工作量,考核不合格者不计任何教学工作量。考核优秀,奖励年度指导教学工作量的10%。
(五)院系对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,考核不合格或工作失职、造成严重后果的学业导师,要加强教育管理,直至取消导师资格、追究相应责任。考核不合格的学业导师,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。拒不承担学业导师或据不履行学业导师义务的,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。
七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教务部负责解释。